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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磴口縣民宿治安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民宿業治安管理,保障民宿經營者和住宿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等十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鄉村民宿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文旅市場發〔2022〕7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是指利用當地民居、公寓等相關資源,為旅客提供住宿設施、設備、服務和體驗當地自然、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包括但不限于日租房(短租房)、網約房、客棧、莊園、宅院、驛站、山莊、農莊、農家樂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采耳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民宿實施治安管理。具體職責包括:(一)動態掌握民宿底數,指導、監督民宿建立并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對符合條件的民宿辦理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三)依法對民宿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發生在民宿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四)依法依規保障促進民宿高質量發展;(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民宿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責任:(一)在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向公安機關申請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二)有合法經營場所;(三)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四)具備必要的防盜(“人防、物防、技防”符合國家規定)等安全設施和如實登記實時上傳住宿信息的條件;(五)具備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民宿聘用的外籍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五條 民宿辦理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可自行選擇告知承諾或一般審批程序,具體流程按照公安部關于特種行業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辦理。
第六條 民宿申請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一)申請表;(二)營業執照;(三)合法經營場所相關材料,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申請開辦民宿的,應當提供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的相關證明材料;(四)安全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相關材料;(五)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相關材料;(六)自治區級地方性法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或者自治區公安廳制定并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的實施細則具體規定的材料。
第七條 民宿變更基本信息的,應當自市場監管部門變更登記手續完成之日起3日內,向發證公安機關同步提供變更信息。民宿經營狀態發生變化應當在3日內告知發證公安機關。
第八條 民宿要嚴格落實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要求,切實做好對未成年旅客查驗登記、入住詢問、可疑報告等規定。(一)必須查驗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實登記報送相關信息;(二)必須詢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并記錄備查;(三)必須詢問同住人員身份關系等情況,并記錄備查;(四)必須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五)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可疑情況,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同時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
第九條 民宿要建立、完善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危險物質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條 民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消防、建筑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一條 旅客辦理住宿登記時應主動出示合法有效證件,配合民宿落實住宿登記制度,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民宿,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二條 公安民警到民宿執行公務時,民宿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十三條 民宿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 民宿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對住宿人員身份、圖像、視頻等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未經公安機關等有權機關許可不得翻拍、截圖、轉發、泄露、出售、刪改。
第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住宿人違反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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