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范完善集體“三資”管理制度,鞏固農村牧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保障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制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試行)》(內政辦發﹝2015﹞9號)文件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磴口縣政府草擬了《磴口縣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期限7天,公眾可在2024年9月26日至10月11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等形式向磴口縣農牧業經營服務中心提出意見和建議。
郵箱:dkjingguanzhan@163.
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磴口縣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試行)》意見稿
為加強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范完善集體“三資”管理制度,鞏固農村牧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保障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制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試行)》(內政辦發﹝2015﹞9號)文件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農村牧區集體“三資”是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重要的物質基礎,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荒丘、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代行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嘎查村民委員會;實行村賬鎮代管的蘇木鎮經管站;撤嘎查村后代行原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農村牧區社區(居委會);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
第三條 縣農牧和科技局協調財政局和蘇木鎮政府負責本制度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縣農牧業經營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指導和監督嘎查村級財務會計主體建立和執行各項“三資”管理制度。
第五條 蘇木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嘎查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其日常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由蘇木鎮經管站負責。農業農村部門、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嘎查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六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實事求是、統籌兼顧、增收節支、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年度財務預算。
第七條 財務預算應包括:財務收支計劃、資金籌集和使用計劃、固定資產購建計劃、農牧業基本建設計劃、公共事業建設和資源開發投資計劃、公積公益金及福利費使用計劃和收益分配計劃等。重要項目和工程的實施,必須實行單項預決算。
第八條 編制的財務預算方案和財務決算報告必須經嘎查村民監督委員會(監事會、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經嘎查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審定后,報蘇木鎮經管站備案。對不編制財務預算方案的嘎查村,蘇木鎮經管站不予撥付嘎查村級組織運轉經費、財政補助款項。
第九條 財務預決算方案要及時向全體嘎查村民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嘎查村民監督委員會(監事會、民主理財小組)要定期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監督其改進。
第十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包括:產品銷售收入、租賃收入、服務收入等集體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入;“一事一議”籌資及以資代勞款項;嘎查村級組織運轉經費財政補助款項;上級專項補助款項;征占土地補償款項;救濟扶貧款項;社會捐贈款項;資產處置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一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現金或開支款項時,必須有完備的手續和合法的憑證,嚴禁“白條”抵庫,偽造、涂改原始憑證?!?nbsp;
第十二條 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銀行存款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實行賬、款分管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不準設立“小金庫”、不準坐收坐支現金、不準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出借、轉借現金支票和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
第十四條 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和嘎查村民委員會均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屬于獨立的會計主體,應當分設會計賬戶和銀行賬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實行賬務分設,能夠劃清集體財產界線,保障集體資產安全。
第十五條 蘇木鎮經管站必須以嘎查村建賬,并在銀行對應開設村嘎查委會銀行存款基本賬戶,用于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嘎查村委會賬戶只核算財政運轉資金和辦公經費;嘎查村集體的資金、資產(含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以及集體所有的接受國家扶持、社會捐贈、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一般應在股份經濟合作社賬內核算;開戶行留存的印鑒必須齊全。
第十六條 建立財務收支審核審批制度,應遵循以下財務處理程序:經手人必須取得真實、有效、合法的原始憑證,嘎查村民監督委員會(監事會、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并簽字蓋章,嘎查村集體財務負責人審批簽字,會計人員審核記賬。日常開支應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大事項支出應履行嘎查村民民主程序。
第十七條 凡一次性支出金額2000元以下的,由經手人簽字,嘎查村民監督委員會(監事會、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嘎查村集體財務負責人審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額2000-5000元的,由嘎查村委會集體討論同意,并附書面決議意見,嘎查村民監督委員會(監事會、民主理財小組)審核,蘇木鎮分管領導、嘎查村財務負責人審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額5000元以上的,由嘎查村民大會、嘎查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附會議決議意見,蘇木鎮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嘎查村集體財務負責人審批。同一人不得同時保管同一嘎查村的法人章與財務章、網銀密鑰,且網銀密鑰至少設置兩個(包括兩個)。
第十八條 嘎查村原則上實行零招待,確需為嘎查村級經濟發展而發生的招待費,應控制在嘎查村自營純收入的10%以內,嚴禁在專項資金和一事一議資金中開支招待費。
第十九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定期盤點制度,做到賬款、賬證、賬表相符。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總賬和明細賬。分類建立資產管理臺賬、債權債務管理臺賬、各類經濟合同管理臺賬、備查管理臺賬,及時記錄各類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第二十一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應當實行專人管理、定期盤點,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一事一議”、權屬明確到嘎查村集體且移交手續齊全、完備的各級各類資金投資形成的資產,要及時登記入賬。
第二十二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牧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原值在500元以上為固定資產。要按照資產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如實登記和反映嘎查村集體資產賬內賬外的現狀、價值和增減變動情況,加強對各項固定資產的管理,做到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臺賬應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構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
第二十四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建固定資產要履行民主決策程序,進行公開招投標,要有承包合同、預算和決算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對承包給單位、個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承包合同中確定折舊費的提取比例和方式。
第二十六條 各類臺賬由嘎查村級負責登記,蘇木鎮經管站負責管理。
第二十七條 以下情形需對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進行評估:
?。ㄒ唬┵Y產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股份合作、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
?。ǘ┵Y產拍賣、轉讓等產權交易行為引起產權變更的;
?。ㄈ┮哉袠朔绞桨l包、出租集體資產的;
?。ㄋ模┢髽I出現兼并、分立、破產時,進行資產清算的;
(五)以資產抵押或提供擔保的;
(六)其他需要資產評估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資產評估范圍: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荒丘、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二十九條 資產評估由縣農牧業經營服務中心或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組織實施,嘎查村民監督委員會(監事會、民主理財小組)負責監督。嘎查村集體資產評估按照程序進行,組織評估必須有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兩委參加,并評定估算;最后驗證確認,對外公示。
第三十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如實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縣農牧業經營服務中心除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外,可根據失實的程度,責令限期改正或重新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驗證確認,并經農牧業經營服務中心鑒證,才能作為轉讓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租賃、出讓資產過程應堅持民主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充分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民主權利,確保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條 承包、租賃、出讓資產要制定資產經營流轉方案,明確相關的條件、價格、招投標、資產評估等事項。方案應由嘎查村提出并實施,經嘎查村民大會或嘎查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經蘇木鎮經管站審核備案,嘎查村民監督委員會(監事會、民主理財小組)進行全程監督。
第三十四條 在公開競價和招投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五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時,應簽訂經濟合同,向全體嘎查村民公開,相關資料上報蘇木鎮經管站鑒證、歸檔備案。
第三十六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資產經營制度。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嘎查村民公開;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資產,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和公開。
第三十七條 將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收益總流入、總支出全部納入財務制度管理范疇,對集體不同來源取得的收入,要求全部納入賬內規范核算;對集體各項支出,要求規范支出審核審批,體現支持公益原則。
第三十八條 蘇木鎮經管站和嘎查村民監督委員會(監事會、民主理財小組)要定期對嘎查村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嘎查村集體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清查范圍包括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
第四十條 資產清查要以會計賬為依據,堅持賬內賬外相結合,實物盤點與核實賬務相結合,以物對賬,以賬查物,逐筆逐項清理。
第四十一條 清查和問題處理結果,按照相應的民主程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要求,及時進行張榜公布和賬務調整,并報蘇木鎮經管站備案。
第四十二條 資產清查由蘇木鎮政府牽頭,由蘇木鎮經管站組織實施。
第四章 資源管理
第四十三條 法律規定屬于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養殖水面(坑塘水面)等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對資源變更情況及時進行登記,并建立電子文檔。
第四十四條 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嘎查村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五條 資源登記簿由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登記,蘇木鎮經管站統一管理。
第四十六條 各嘎查村應建立資源公開協商和招投標制度。對所有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的承包、租賃,應當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
第四十七條 嘎查村級招標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投標,任何組織不得私自建設,私自發包。禁止任何部門以任何理由,強行承接工程項目。
第四十八條 招標投標的全過程應在嘎查村民監督委員會(監事會、民主理財小組)和蘇木鎮經管站監督下進行。
第四十九條 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由雙方議定。
第五十條 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同等條件下,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五十一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承包、租賃的資源要制定承包、租賃、招標方案,招標方案應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承包、租賃集體資源方案交由嘎查村民監督委員會(監事會、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并報蘇木鎮經管站審查備案。重大事項應召開嘎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
第五十三條 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以及相關資料應當報蘇木鎮經管站備案。
第五十四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簽訂的書面合同或協議,使用統一文本,統一編號,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第五十五條 承包、租賃上繳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
第五十六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嘎查村集體土地應逐戶簽訂合同,頒發經營權證書,土地流轉合同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合同變更。
第五十七條 承包、租賃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上報蘇木鎮經管站鑒證、備案。嘎查村集體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的所有資料必須納入檔案管理,明確專人負責,防止資料散失和損毀。
第五十八條 嘎查村委會換屆或合同保管人員變動,必須在5天內辦理合同檔案移交手續,并由蘇木鎮經管站監交。
第五十九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承包、租賃等合同檔案資料不得外借,確需查閱時,必須經嘎查村委會批準同意。發生合同丟失、損毀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責任。
第六十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用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顚S?。收益歸嘎查村集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主要用于擴大再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第六十一條 對落實到戶并經過土地確權登記的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允許農牧民抵押、擔保和流轉,增加其融資渠道和財產性收入。
第六十二條 對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進入市場租賃、入股、轉讓、抵押、擔保。
第五章 債權債務管理
第六十三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積極嚴控新債,穩妥化解舊債。
第六十四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債權債務必須納入賬內核算。在正常的財務活動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按規定登記總賬和明細賬。
第六十五條 國家公職人員和嘎查村組干部不得占用嘎查村集體資金。嘎查村組干部因公借用嘎查村集體資金的,要在規定時間內結算。
第六十六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把債權債務管理納入財務公開范圍,對債權債務的清查及處理情況要及時向群眾公開。
第六十七條 為保障農村牧區集體資產安全和成員權益,防范風險,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為開展經營活動確需舉債的,實行申報審批制,納入“四議兩公開”范圍;直接與社會資本合作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權責邊界和收益分配。
第六十八條 對嘎查村干部擅自做主、不按議事程序辦事而發生的嘎查村級債務,要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予以處理,并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九條 對未按政策規定,盲目決策,為營造政績舉債的村干部,實行一票否決。
第六章 票據管理
第七十條 票據管理的范圍:有價證券、銀行支票、收款收據。
第七十一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使用由磴口縣統一印制的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專用收款收據。收款收據由專人負責領取、保管。
第七十二條 蘇木鎮經管站必須以嘎查村為單位建立票據領用、核銷登記管理制度,舊票據未核銷,不得領用新票據。
第七十三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款收據只適用于“一事一議”籌資、農牧民自愿“一事一議”籌勞以資代勞款、承包款、共同生產服務費、代收代繳及其他往來賬款。嚴禁用于非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性收費。
第七十四條 收款收據填寫內容必須完整,字跡工整,印章齊全。連本連號使用,不得跳本隔號,如發生填寫錯誤,應另行填開。填錯的收據要加蓋作廢戳記,完整保存各聯備查,不得涂改、挖補或自行銷毀。
第七十五條 收款收據因故丟失,必須及時報縣農牧業經營服務中心聲明作廢。已用完的收款收據存根,交蘇木鎮經管站妥善保管,期滿后按規定程序予以核銷。
第七章 財務公開民主理財
第七十六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要以便于群眾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建立財務公開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機制,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決策權。
第七十七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的內容:財務計劃、各項收支、各項資產、資源及處置情況、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征地補償費、直接補貼給農牧民的補貼資金、農牧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補助及群眾要求公開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七十八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布的財務賬目,必須經嘎查村民監督委員會(監事會、民主理財小組)核實,財務公開的內容要經蘇木鎮經管站審核認可,同時要有嘎查村級財務負責人、嘎查村民監督委員會(監事會、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村會計簽字。
第七十九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的形式要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財務公開的時間要根據公開的內容及時公開。年初公布財務計劃,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代收代繳情況。對多數嘎查村民或嘎查村民監督委員會(監事會、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財務活動,要及時專項公開。
第八十條 嘎查村干部報酬、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發包、集體資產和資源的處置、土地征用補償分配與使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政府對農牧民的各種補貼資金、上級撥付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社會捐贈、優撫、福利及救濟扶貧款等財務事項,應及時逐項逐筆進行公開。
第八十一條 嘎查村民監督委員會(監事會、民主理財小組)要對財務公開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二條 嘎查村級組織發生各項財務活動、制定各項財務計劃以及重大財務事項舉措都必須履行民主程序,民主理財,民主決策。
第八十三條 民主理財小組要按照規定程序產生,具備財會、管理知識,并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更和撤換。
第八十四條 民主決策的范圍: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員聘用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嘎查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嘎查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五條 民主決策的程序:按照“四議兩公開”工作法程序議決。即:支委會提議、“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嘎查村民大會或嘎查村民代表大會決議,決議公開、執行過程和結果公開。
第八十六條 規范民主評議,嘎查村級財務管理工作人員,包括嘎查村會計(含報賬員)、民主理財負責人,都應接受集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對其履職情況的民主評議,每年至少一次,蘇木鎮對違反民主理財,民主決策程序的事項,應追究責任。
第八章 審計監督
第八十七條 縣農牧業經營服務中心和蘇木鎮經管站依法對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第八十八條 縣、蘇木鎮經管部門都應配備與審計任務相適應的專兼職審計人員。審計人員應當經過考核,發給審計證,憑證開展審計工作。審計所需業務經費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八十九條 審計事項范圍:
(一) “三資”使用管理情況;
(二) 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 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四) 承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五) 收益(利潤)分配情況;
(六) 承包費、租金、土地征用補償費、以獎代補等集體資金的預算、提取和使用情況;
(七) 嘎查村集體公益事業建設籌資籌勞提取及其使用情況;
(八)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目標和離任經濟責任;
(九) 國家無償撥給、社會捐贈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的專項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十) 縣人民政府、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等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十一)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要求審計的經濟活動事項。
第九十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自覺接受縣、蘇木鎮審計機構的審計,并積極協助和配合搞好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按要求提供審計事項所需要的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協助調查取證,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阻撓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nbsp;
第九十一條 審計工作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受法律保護。對拒絕審計,不予提供審計事項所需相關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構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2010年修訂)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要求被審計單位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縣、蘇木鎮審計機構要及時向被審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接受群眾監督。
第九十三條 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認真執行審計機構依法做出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財務人員及檔案管理
第九十四條 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配備嘎查村會計(嘎查村報賬員)、民主理財負責人等,確保具備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由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或農業經營管理部門頒發的會計證)。
第九十五條 嘎查村級財務人員必須在蘇木鎮經管站登記備案,接受監督和考核。
第九十六條 嘎查村級財務人員隊伍要保持相對穩定,不因換屆而隨意變動,嘎查村級財務人員應享有穩定的補貼和待遇保障。
第九十七條 建立完善財務人員定期培訓和繼續教育機制,縣農牧業經營服務中心要協同財政部門組織好對嘎查村級財務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建立財務人員登記備案、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制度。
第九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檔案管理,會計檔案管理內容: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財務報告、經濟合同、固定資產臺賬等所有會計資料。
第九十九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
?。ㄒ唬┛傎~、明細賬和各類輔助賬保存15年;
(二)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保存25年;
(三)會計憑證、會計檔案移交清單保存15年;
?。ㄋ模┠甓蓉攧請蟾?、各類合同、契約、產權證書、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永久保存。
第一百條 建立嚴格的檔案查閱登記制度,會計檔案查閱時,須經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批準,并填寫借閱登記簿。
第一百零一條 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的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偽造會計資料,不得故意毀壞賬冊、數據文件等會計資料。
第一百零二條 會計人員調離或辭退的,會計檔案移交新任會計,交接雙方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監交,交接雙方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編制移交清冊交蘇木鎮經管站統一歸檔保管。
第一百零三條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銷毀時,由縣農牧部門和檔案部門組成監銷小組,嚴格審查,提出銷毀意見,編制銷毀清冊,會計檔案的銷毀必須到國家規定的銷毀單位當場監銷?!?/div>
第十章 核查與責任追究
第一百零四條 各級應建立農村牧區集體“三資”管理核查制度。農村牧區集體“三資”管理核查工作,在縣農牧業經營服務中心、蘇木鎮經管站指導與監督下進行。
第一百零五條 核查的主要內容:資金周轉情況、資產資源處置情況、資產資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況等事項。
第一百零六條 嘎查村主要領導和責任人故意違規、違法,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ㄒ唬┻`反嘎查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的;
(二)農村牧區集體資產、資源承包、工程項目建設未經民主決策程序討論、未采取招投標的,程序不規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資”重大損失的;
?。ㄈ┪唇浉虏榇迕駮h或嘎查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擅自以集體名義變更與處置嘎查村集體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的;
?。ㄋ模├寐殑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五)其他過錯行為。
第一百零七條 蘇木鎮經管站代管嘎查村級財務,審核把關不嚴、指導監督不力,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挪用、私分、損壞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的,由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蘇木鎮政府和其他部門以任何名義挪用、支配、截留嘎查村集體資金、資產,變相命令和干涉嘎查村集體資產、資金的開支使用,非法占用集體“三資”的,由蘇木鎮政府和其他部門承擔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縣政府、紀檢監察、農牧和科技局等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較輕的,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磴政辦發﹝2015﹞71號《磴口縣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