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生育第一、二個子女的增加產假六十日,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增加產假九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前,每年給予雙方各十日育兒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