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復:按照《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號)《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7號)規定,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就業時,由參保人員新就業單位或本人向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轉入地與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協同辦理后續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