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常規機具。中央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十九大類43小類97品目。自治區將結合農牧業生產需求和補貼實施情況及時調整補貼范圍和補貼額度,將更多符合條件的先進適用機具納入補貼范圍。常規機具必須是全國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
全面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按有關規定引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牧業領域規范應用,補貼對象為從事農牧業生產的農牧民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補貼操作要求與常規補貼產品保持一致,對產品及生產企業條件的相關要求,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調整。對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資質,仍按《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7〕10號)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二、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農牧業生產的農牧民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牧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牧業機械在自治區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自治區在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制定的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和區域非通用類農業機械最高補貼額建議一覽表基礎上,統籌考慮補貼政策普惠共享、兌付難度等因素,制定發布自治區補貼額一覽表。常規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上年同檔次產品市場銷售均價的30%,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具體補貼標準見《內蒙古自治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另行公布)。
三、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旗縣審核、市級兌付、直補到卡(戶)”。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牧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一)發布通知。市、旗縣(區)農牧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機具信息表、機具核驗制度、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組織機具投檔。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農機生產企業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進行投檔,對投檔產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投檔平臺全年開放,常年受理企業投檔。自治區農牧廳分批組織開展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對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產品、新推廣產品、首次申請列入補貼范圍產品、價格明顯背離同類同檔產品、結構過于簡單產品、非常規產品等機具(以下簡稱“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備,采取交叉互審等方式嚴格審核。從嚴整治不實投檔行為,對超范圍投送產品、低檔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檔次錯誤的,按規定嚴肅查處,對多次或重復發生提供不實投檔材料違規行為的農機生產企業,按有關規定從重或加重處理。
(三)現場演示評價。對高風險機具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對現場演示或驗證有問題的產品,組織開展調查,調查結束后,根據有關規定處理。具體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機具以投檔審核公示為準。
(四)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與農機供貨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凡申請補貼的購機者,須向供貨企業索取發票和所購補貼機具基本信息單(附件2),并及時申報補貼。
(五)受理補貼申請。購機者本人提交購機發票、補貼機具基本信息單、身份證等材料,向戶籍所屬旗縣(區)農牧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嚴禁補增其他證明材料。在自治區境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到組織法人戶籍地或注冊地辦理補貼,不得跨自治區(省)辦理,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需提供營業執照原件、經辦人為本組織成員證明。旗縣(區)農牧部門受理補貼申請,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各旗縣(區)可結合實際,根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申請數量設置購機者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的上限及其申請條件。旗縣(區)農牧部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向農牧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資料。旗縣(區)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相關情況。
(六)機具核驗。鼓勵基層農牧部門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和進度。對部分機具設定以完成規定作業面積或作業量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具體機具種類以辦理服務系統設置為準。并探索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切實強化核驗工作人力資源保障。對高風險機具,應逐臺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其他機具,各旗縣(區)可結合實際,確定抽查核驗比例。對丘陵山區所用的量大面廣的小型機具,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便利化可監測的核驗方法;對成套設施裝備,農牧部門、財政部門可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
(七)審驗公示信息。旗縣(區)農牧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內農牧機局發〔2019〕23號)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牧部門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八)兌付補貼資金。旗縣(區)農牧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旗縣(區)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旗縣(區)財政部門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農牧廳關于創新惠農惠牧財政補貼資金發放直達機制的通知》(內財農〔2024〕26號)規定的程序及時辦理資金兌付工作,兌付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盟市、旗縣(區)財政部門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農牧部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結合地區農牧業生產需求,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可指定優先錄入、優先兌付的品目和檔次,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九)組織抽查。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核查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機關移交嚴處,因違規處理無法辦理認購,造成購機者損失的,由違規主體負責。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