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縣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解讀
發布日期:
2022-08-30
來源:
磴口縣民政局
編輯:
石媛媛
為進一步規范全縣特困人員認定工作,確保救助供養制度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磴口縣民政局根據巴彥淖爾市民政局新制定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結合我縣實際,重新修訂了《磴口縣特困人員認定辦法》,適當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條件。
一是適度放寬“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等級。在原有認定“重度殘疾(一、二級)智力殘疾、精神殘疾、肢體殘疾和視力殘疾人”為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級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人”,規定上述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二是進一步規范“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在原有認定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基礎上,明確規定“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等情況認定為“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三是適度延長特困供養“未成年人”年齡段。明確“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四是優化了審核確認流程,提高精準認定能力。將特困供養的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蘇木鎮、農場,在審核過程中,蘇木鎮、農場可以在嘎查村、社區、分場協助以及政府購買第三方機構,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及其他調查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狀況予以調查核實,確保救助對象精準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