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招商引資促進高質量發展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提升招商引資質效水平,切實發揮好招商引資項目 在做大經濟總量、培育發展動能、振興實體經濟中的關鍵作用, 不斷增強招商引資競爭力,依據國家、自治區相關政策,結合我 市實際, 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一條 本優惠政策適用于依法在巴彥淖爾市注冊、納稅, 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且固 定資產投資 (不含土地價款,下同) 達到 1 億元 (農畜產品精深 加工業達到 3000 萬元) 以上,投資強度符合項目所在地區用地 標準的新建項目。重點支持綠色農畜產品精深加工產業、新材料 產業、裝備制造業、生物醫藥產業、新型化工產業、生態環保 產業、現代服務業等。
一次性完成固定資產投資 10 億元以上或填補地區產業空 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項目以及上市企業總部設立或搬遷至本 市的,可按照 事一議、一企一策方式。
第二條 享受政務服務綠色通道。投資項目辦理各類前期手 續由投資促進部門全程代辦、職能部門限時快辦、監督部門跟蹤 督辦。
第三條 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免費提供“一張藍圖”、 “區域評估”、 府信息共享等成果,落實“網上審批”、 合審
批,推進簡政放權、優化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
第四條 保障土地供應。對于符合條件的投資項目,優先安 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優先納入供地計劃,優先辦理用地手續。 工業用地可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 分期供地等方式使用土地,并可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對自治區 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 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標準的 70% 執行。在符合規劃、不改變 用途的前提下,使用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 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獎勵。符合條件的投資項目,按投資 合同 (協議) 約定內容開工建設并投產運營后,經項目所在旗縣 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甘其毛都口岸 (統稱所在地區,下同) 認 定,可以給予固定資產投資獎勵,按照企業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 資額度的 3% 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 3000 萬元。
第六條 投資貢獻獎勵。符合條件的投資項目,一次性完成 固定資產投資 2 億元 (農畜產品精深加工業 6000 萬元) 以上的, 按合同 (協議) 約定內容建成投產,經項目所在地區認定后,從 納稅年度起,可以連續五年給予獎勵。
第七條 擴鏈技改獎勵。現有企業不新增用地,且一次性完 成固定資產投資 2000 萬元以上的擴鏈技改項目,按合同 (協議) 約定內容建成投產,經項目所在地區認定后可以給予實際完成固
定資產投資 3% 的獎勵,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第八條 重組并購獎勵。投資方一次出資 1 億元以上重組并 購市內企業,且股權不低于 51% ,實現要約目標的,可以給予投 資方收購資金一定比例的獎勵。對屬于重組并購資不抵債、長期 虧損或僵尸企業,從重組并購恢復生產經營年度起,可以連續兩 年給予獎勵。
第九條 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獎勵。 一次性完成固定資產投資 2 億元(農畜產品精深加工業 6000 萬元) 以上的項目,可以給 予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獎勵,項目所在地區可自行確定獎勵標準和 人數;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子女可在巴彥淖爾市公立中小學選擇優 質學校 就讀。
第十條 技能培訓獎勵。需要對新招員工進行崗前技能培訓 的企業,且人數規模達到相關要求的,報當地就業部門組織指定 第三方培訓機構給予免費培訓。
第十一條 支持以商招商、機構招商。對企業、商會、協會、 第三方機構、個人等,引進重點支持產業,項目落成后,給予表 彰及獎勵。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合同制管理,項目業主應與所 在地區簽訂投資合同 (協議) ,約定投資項目強度、內容、規模、 進度和退出情形,以及獎補的具體比例或額度、人數等,作為各 類優惠政策兌現的依據。優惠政策享受主體隱瞞真實情況、弄虛
作假獲得獎勵 (補貼) 的,須全額退回所得,并按近期人民銀行 公布的定期同檔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拒不退回及支付利息的,相 關部門將其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項目所在地區要設立招商引資專項資金,資金列 入同級財政預算。本優惠政策中所有獎補資金均從招商引資專項 資金中解決,并于次年兌現。本優惠政策所涉及幣種皆為人民幣, 獎勵、補貼等金額均為稅前金額。
第十四條 本優惠政策以各旗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甘其 毛都口岸為實施主體,項目所在地可在本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制 定更加精準、符合地區實際的實施細則、兌現流程,報市招商引 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執行。
第十五條 本優惠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期內,如遇 法律、法規或有關適用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優惠政策 由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