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就業補助資金監督,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督,舉報就業補助資金違法違規問題,保障資金安全,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廳發〔2019〕9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抓好就業補貼政策落實強化風險防控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75號)及相關規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欺詐騙取、套取就業補助資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給予獎勵。
第三條 舉報獎勵由查處舉報事項的旗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施。舉報事項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由負責查處的相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就涉及本區域就業補助資金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就業補助資金監督工作的機構具體承辦舉報獎勵工作。
第四條 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舉報獎勵所需資金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相關業務經費解決。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納入獎勵范圍的舉報事項:
(一)騙取、套取就業補助資金;
(二)重復享受、超期享受就業補助資金;
(三)不符合條件人員享受就業補助資金;
(四)其他就業補助資金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納入獎勵范圍: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三)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序的;
(四)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紀檢監察、審計、公安部門掌握的;
(五)不屬于本辦法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
第七條 獎勵對象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者。匿名舉報并希望獲得獎勵的,應主動提供能夠辨認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未提供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舉報線索后,應當根據職責范圍確定舉報查處主體:
(一)屬于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范圍的,由本級負責查處;
(二)屬于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范圍的,可轉交下級查處,并對查處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涉及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的,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直接查處;
(三)屬于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范圍且涉及其他地區的,應會同相關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查處。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舉報事項查證情況,對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的一致性進行認定,作為獎勵依據。
第十條 舉報人可通過來訪、信函、電話、傳真、網絡等形式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旗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就業補助資金監督舉報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和通訊地址。各級就業經辦機構、公共服務平臺和服務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布舉報電話等信息,方便舉報人舉報。
第十一條 舉報人和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報事項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范圍;
(三)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并結案。
第十二條 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對第一舉報人進行獎勵(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標準根據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就業補助資金損失金額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為:
(一)查實金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獎勵200元;
(二)查實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按照1%的比例進行計算,最高不超過2萬元;
(三)對同一舉報事項分別查處獎勵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2萬元;
(四)對舉報事項查證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資金損失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違法違規行為性質、可能造成的資金損失等因素,給予200-2000元的獎勵。
第十四條 查處舉報事項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舉報事項辦結后10個工作日內與舉報人聯系,并以現場、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舉報人送出《就業補助資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舉報人應當自接到《就業補助資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就業補助資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回執)》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領取獎金。不能現場領取的,應當提供合法、可靠的獎金發放途徑。
獎金通過舉報人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其選擇的本人其他銀行卡發放。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
第十五條 建立舉報獎勵審核制度,明確發放流程,建立獎勵臺賬,加強獎勵資金發放管理。具體審核程序為:
(一)獎勵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就業補助資金監督機構將舉報案件辦結后,符合獎勵條件的填寫《就業補助資金監督舉報獎勵申請表》,并附案件相關材料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務機構審批;
(二)審核審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務機構對獎勵申請進行審核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就業補助資金監督機構將符合規定的申請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管就業補助資金監督的領導審批,獎金數額較大的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領導審批;
(三)獎金發放。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就業補助資金監督機構據此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填寫領款憑證,提供身份信息并簽名;
(四)獎勵臺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就業補助資金監督機構建立獎勵臺賬,留存申請材料、獎勵發放材料。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泄露線索套取獎勵資金的;
(三)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導致舉報人利益受到損害,或幫助被舉報對象轉移、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獎勵資金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依據職能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