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員工騙取失業金,被判刑!那如果企業幫助員工騙領失業金,企業會受到懲罰嗎?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浙0212刑初1097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
……
經審理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間,被告人朱某某在辦理失業登記后,隱瞞了其在寧波某某電器有限公司已就業的情況,從鄞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含原江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處騙取了依照規定應發放給失業人員的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共計人民幣9906.6元。
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歸案后,已退還了全部贓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陳某1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某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能退還贓款,在庭審中認罪、悔罪態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附: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一定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屬于自己的失業保險金。反之,則不然。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凡是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來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企業幫助員工騙保的法律風險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在現實生活中,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隱瞞已經就業的事實,以失業人員的身份騙領失業保險待遇;偽造失業登記證件,騙領失業保險待遇;謊報年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這類行為的共同特征是: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通過各種手段編造虛假情況,隱瞞真實情況,以達到非法占有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目的。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曾通報一起騙保案件,明明還是在職員工,卻讓企業趁著搬遷配合偽造相關手續,騙領失業保險金等社保待遇十余萬元,由于騙取金額較大,最終這些員工都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而企業也被處以3倍罰款。失業保險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騙取失業保險基金,不僅僅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更有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對于騙取失業保險待遇行為,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