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巴彥淖爾市城鄉醫療救助市級
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巴彥淖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甘其毛都口岸管委會,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現將《巴彥淖爾市城鄉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3日
巴彥淖爾市城鄉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中發〔2020〕5 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0〕18 號)、《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醫療救助 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3〕217 號)、《內蒙古自治區關于推進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盟市級統籌的工作方案》(內醫保發〔2020〕14 號)等文件精神,健全醫療保障制度體系,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增強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效率,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建立醫療救助市級統籌,統一救助政策標準、統一救助基金收支管理、統一救助經辦服務流程、統一救助信息系統,推動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病保險、其他各類補充保險、商業保險制度有效銜接,并適度增加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病種,穩步提高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額,切實增強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二、基本原則
—— 堅持政府救助與社會互助相結合,與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實事求是確定保障范圍和標準;
—— 堅持穩健持續、防范風險,科學確定籌資水平;
—— 堅持加強基金統籌共濟,確保基金可持續;
—— 堅持促進公平、筑牢底線,強化制度公平,增強對貧困群眾基礎性、兜底性保障,著力減輕貧困患者的醫療負擔。
三、統籌管理內容
( 一 ) 統一醫療救助對象識別標準
建立救助對象及時精準識別機制,合理確定救助范圍。全市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必須是重度 ( 一、二) 殘疾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其他特殊困難人員,以及各旗縣區民政部門納入信息化管理的城鄉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對象、孤殘兒童。
(二) 統一醫療救助待遇標準
1.資助參保醫療救助。以上年度12月份各旗縣區民政部門納入信息化管理的人員信息為基礎,全面落實資助重點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政策,健全重點救助對象醫療費用救助機制。
(1) 全額資助城鄉特困人員、孤殘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2) 納入民政部門信息化管理城鄉A 類、B 類低保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每人100元標準給予資助;納入民 政部門信息化管理城鄉C類城鄉低保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每人50元標準給予資助;超過資助標準的個人應繳納參保費用由救助對象自付。
2.普通疾病醫療救助
(1) 普通疾病門診醫療救助。對城鄉特困人員、城鄉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員中的80歲以上老年人,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的個人承擔合規費用,按9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限額門診300元。對其他救助對象,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的合規費用,按 6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門診救助限額200元。
(2)普通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救助對象中的城鄉低保對象、 建檔立卡貧困人員、特困人員、孤殘兒童、重度 ( 一、二級) 殘 疾人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療,其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大病醫保報銷后的合規費用,按 7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救助限額1.5萬元。其他救助對象設置2500元起付標準,按6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救助限額1.5萬元。
3.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將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心臟病、兒童淋巴瘤、重度精神病、腦卒中、白內障、唇腭裂、甲亢、耐多 藥結核病、慢阻肺、塵肺、急性心肌梗塞、風濕性心臟病、I 型 糖尿病、地中海貧血、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骨肉瘤、神經母細胞瘤、食道癌、肺癌、胃癌、肝癌、腎癌、膀胱癌、結腸癌、直腸癌、乳腺癌、卵巢癌、宮頸癌、尿道下裂、終末期腎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病等33 種疾病納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圍。
( 1 ) 救助對象患以上重特大疾病在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 構住院治療或因門診特殊慢性病、使用門診特殊用藥產生的醫療 費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報銷后的合 規費用,救助對象中的特困人員全額救助,城鄉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孤殘兒童、重度( 一二級) 殘疾人員按 70%的 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額 5 萬元。其他救助對象患以上疾病,醫療 費用達到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標準的,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 報銷后的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的合規自付費用按60%救助,年救助限額3萬元。
(2) 救助對象患上述病種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在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治療重大疾病的醫療費用達到城鄉大 病保險報銷標準的,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支付后的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上的合規自付費用,救助對象中的特困人員全額救助,城鄉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孤殘兒童、重度 ( 一 二級) 殘疾人員按 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額5萬元。其他救助對象按 60% 救助,年救助限額3萬元。
醫療救助資金用于重特大疾病救助的人次比例不低于 28%。
4.不予救助范圍
(1) 不能提供醫療費用票據的;
(2) 器官移植器官源的費用;
(3)本年發生的醫療費用,在下年度 12 月前未申請救助的 或超出年度救助標準的費用;
(4) 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毆、酗酒、賭博以及自殘等行為 致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5) 非功能性整形、美容等非疾病所發生的費用;
(6)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醫療救助范圍的醫療費用。 醫療救助待遇標準可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
助資金籌集情況,逐年穩步提高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額。
( 三 ) 統一醫療救助基金收支管理
1.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來源為:
(1) 中央、自治區財政補助的醫療救助資金;
(2) 市和旗縣區在年初財政預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 鄉醫療救助資金;
(3) 社會各界捐助的資金;
(4) 醫療救助資金專戶的利息收入;
(5) 按規定可用于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全市按照常住人口數不低于 12 元的標準安排城鄉醫療救助 資金。市和旗縣區按照 2:8 比例分擔。市和旗縣區財政須按照要 求足額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預算,并在同級人大批準后30日內將資金劃入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市財政專戶。同時,發動 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種渠道籌集醫療救助資金,不斷擴大資金來源,增強救助能力。
2. 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管理。市財政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戶,并按旗縣區分賬管理、專款專用。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市財政 專戶用于辦理全市醫療救助基金的匯集、核撥等業務。市醫療保 障局在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建立全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對醫療 救助基金進行統籌管理。旗縣區醫療保障局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用于辦理醫療救助基金的核撥、支付業務。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財社發〔2013〕217 號文件要求,嚴格管理和使用中央、自治區、市、旗縣區安排的醫療救助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歷年累計結余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的15%,實現應救盡救。醫療救助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 1 ) 用于資助參保醫療救助的資金,經旗縣區醫療保障部 門審核后報市醫療保障局、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直接將資金劃 撥至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市財政專戶。
(2) 用于普通疾病與重特大疾病患者的醫療救助資金,經旗縣區醫療保障局審核無誤后報市醫療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認定后,市財政局按照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相同的支付渠道、支付方式劃撥。同時,市財政局要建立健全預撥機制,確保 救助對象能及時享受到醫療救助服務。
( 四 ) 統一醫療救助信息平臺與經辦服務流程
進一步規范“一站式”醫療救助服務流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 訂服務協議,完善協議履行績效考核辦法,全面實施“一站式” 即時結算服務,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實際,以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為依托,采取對救助對象進行特殊標識 的辦法,建立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信息管 理服務平臺,實現醫療救助與醫療保險制度的人員信息、就醫信 息和醫療費用信息無縫銜接,實施醫療救助線上運行,達到醫療 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一站式”同步結算,即:救助對 象憑社會保障卡或醫保電子憑證或身份證,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 享受救助,住院治療只繳納個人應負擔醫療費用;醫療保障部門 承擔的醫療救助費用, 由定點醫療機構先期墊付并定期結算。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 一 ) 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健全醫療救助制度,是深化醫 療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各旗縣區政府、 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加強對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工 作的組織領導,確保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工作順利實施。市級財政 將按照每年 10 萬元核撥市級醫療救助經辦經費,旗縣區財政要 以服務人群數為基數,按每人 2 元的標準,為旗縣區醫療保障經 辦機構核撥經辦費用,以保證醫療救助經辦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進一步劃清工作職責。各旗縣區政府要切實加強轄區 內醫療救助工作的領導,建立醫療救助工作部門聯動機制。市醫 療保障部門要做好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市級統籌的組織實施,依法 依規嚴格查處違規取得、騙取醫療救助基金的行為,定期向社會 公布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市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基 金的審計,并在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市級統籌前基金審計。 市財政部門要落實并及時撥付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在 12 月 20 日 前完成市級統籌前資金上劃工作。市衛健部門要加大對醫療機構 的監督管理力度,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 降低困難群眾就醫成本。市市場監管、公安部門要配合醫療保障 部門加大對違法、違規醫療行為、欺詐騙取醫療救助基金行為的 打擊力度。市民政、殘聯、扶貧部門要加強與醫療保障部門溝通, 建立部門間救助人員動態信息共享機制,資助救助對象參保的資 金應按規定及時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市財政專戶,保 證救助對象參保只繳納個人應繳納部分。市政府督查室要定不定期對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
( 三 ) 進一步加強宣傳引導。各旗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 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及時準確解讀政 策,積極回應公眾關注,提高群眾對政策的知曉度,合理引導預期,營造良好氛圍。
本方案從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原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同 時廢止。本方案由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