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發布日期:
2022-08-09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網
編輯:
| 權力名稱 |
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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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力類別 |
行政監督檢查 |
| 責任主體 |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
| 設定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第六十五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
| 責任事項 |
立案責任:發現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違法行為(或者以其他途徑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做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八十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