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152823MB0X71802L/2024-0030 |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
| 發布機構 | 磴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磴政辦發〔2025〕30號 |
| 成文日期 | 2025-12-05 | 公文時效 | 有效 |
磴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磴口縣2025年秋季—2026年春季推進農膜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5年12月05日
信息來源:磴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編輯:楊嬌
打印本頁
各蘇木鎮、農場公司,縣直各相關單位:?
為全面落實農膜污染治理責任,全面推廣使用國標農膜,實現農膜回收處置率穩定在85%以上,經政府研究,現將《磴口縣2025年秋季—2026年春季推進農膜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磴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5日
磴口縣2025年秋季—2026年春季推進農膜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為深入推進農膜污染治理,切實推進農膜污染治理工作,穩步提升農膜回收處置率,按照巴彥淖爾市農牧局和巴彥淖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的《巴彥淖爾市推進農膜污染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巴農牧局發〔2025〕476號)及《巴彥淖爾市加強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實施方案》等相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按照“四化十有”工作要求,推動治理工作集約化、投入品減量化、廢棄物資源化、治理能力現代化;有整體及專項方案、有完整準確的臺賬、有定期調度匯總制度、有以訓促干的具體安排、有完整分類工作指南、有創新警示督導辦法、有到村入戶的工作宣傳、有專業的監測數據、有績效和第三方評估、有正面典型宣傳報道,全面落實農膜污染治理責任,構建生產、銷售、回收全鏈條監管執法體系,全面推廣使用國標農膜,實現應回收盡回收、應處置盡處置,農膜回收處置率穩定在85%以上;畝均農膜殘留量呈下降趨勢,“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強源頭監管。嚴格落實《聚乙烯吹塑農用地面覆蓋薄膜》(GB13735-2017)關于地膜厚度和力學性能的強制性要求,制定年度農膜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對全縣農膜生產企業和主要銷售網點進行產品質量抽檢。針對農膜生產、銷售關鍵期,綜合運用日常檢查、飛行檢查等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監督檢查。指導生產企業加強農膜原材料管控、過程控制和出廠檢驗,嚴厲打擊生產過程中質量違法行為,從源頭上杜絕非標農膜的出廠銷售,全面推廣使用國標農膜。(責任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局、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各蘇木鎮、農場公司、沙林中心)
(二)推進農膜科學使用。因地制宜調整種植結構,引導農牧民種植小麥、牧草、中藥材、燕麥等不覆膜農作物;重點推廣“玉米無膜淺埋滴灌”“一膜兩用”和玉米膜側種植技術,從源頭減少農膜使用量。全面推廣使用國標農膜、科學推廣加厚高強度農膜和全生物降解農膜,提高農膜可回收性。(責任部門:農牧和科技局、各蘇木鎮、農場公司、沙林中心)
(三)建立農膜回收轉運網絡。完善“農戶(經營主體)離田、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置”機制,各蘇木鎮、農場公司、沙林中心可結合實際情況,根據嘎查村、分場數量設置集中處理點,每個行政村(分場)設置1-2個臨時收集點。要求配備設施、設備和專人管理,收集、儲運廢舊農膜。完善轉運處置機制及時清理堆放的廢舊農膜,推動農膜應收盡收、應轉盡轉、應處置盡處置。(責任部門:農牧和科技局、各蘇木鎮、農場公司、沙林中心)
(四)壓實主體責任。全面落實“誰使用、誰回收,誰污染、誰治理”主體責任,對種植面積500畝以上種植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牧場、農牧業企業等規模化經營主體建立農膜使用臺賬,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膜回收承諾書,并在鄉鎮備案登記;向種植面積500以下的廣大農戶發放農膜回收告知書。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及時回收、處置廢舊農膜,嚴禁將廢舊農膜隨意棄置、掩埋,或者利用機械設備翻埋于土壤中。(責任部門:各蘇木鎮、農場公司、沙林中心)
(五)完善回收處置方式。因地制宜,根據作物種類、收獲時間,通過多模式分類別回收處置廢舊農膜,確保農膜回收處置率穩定在85%以上。
1.種植農戶自行回收。針對廣大種植分散種植戶覆膜地塊,可采用小型釘齒耙機械回收+人工撿拾的方式進行殘膜回收,蘇木鎮農場公司、嘎查村社通過加大宣傳、輔以執法處罰等措施,增強種植農戶生態環保意識,提升回收的積極性。(責任部門:各蘇木鎮、農場公司、沙林中心、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規模化種植主體回收。種植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牧場、農牧業企業等規模化經營主體,必須通過自有回收機械或雇用大型機械進行回收。農牧和科技局將耕地輪作、高標準農田建設、深松深翻、玉米單產提升等涉農項目與殘膜回收“捆綁”實施,將回收農膜作為經營主體實施以上項目的前提條件,對拒不回收或敷衍應付回收的經營主體取消下年的各類項目補貼。(責任部門:各蘇木鎮、農場公司、沙林中心、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3.整合項目資金開展殘膜回收。利用秸稈綜合利用項目資金,將利用存在困難的向日葵秸稈和殘膜由農機合作社進行回收,計劃回收向日葵秸稈殘膜混合物15.88萬畝(重點回收鐵路沿線、道路主干道兩側),每畝補貼25元,由合作社統一拉運到周邊生物質電廠進行燃料化處置。
(六)健全轉運及處置方式。對于專業機械回收的膜茬混合物,可直接轉運的由回收組織直接轉運至內蒙古杭龍生物質熱電有限公司、巴彥淖爾川能環保能源有限公司等燃燒發電能源化利用;農戶自行回收后的地膜和根茬混合物,由于雜質多根茬纏繞,由鄉鎮村組組織農戶拉運至就近的殘膜回收網點,或自行就近集中堆放,組織相關合作社進行打捆或壓縮,轉運至利用企業;對不能再利用的廢舊地膜根茬混合物,結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進行無害化處理。轉運費用依據《巴彥淖爾市農田殘膜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轉運、處置補貼管理辦法》執行。
繼續開展“積分超市”兌換工作,利用2024-2025年度地膜科學使用項目部分資金,將小農戶零散地塊回收的地膜兌換為生活用品,將兌換回來的地膜可進行利用的拉運至利用企業,對于不可利用的進行垃圾處置;建立健全“積分超市”臺賬、影像資料等檔案資料。
(七)加大執法力度。構建生產、銷售、回收全鏈條監管執法體系。市場監管部門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農膜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企業實施重點跟蹤,按時開展產品質量復查工作。公開曝光典型案例,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將行政處罰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施聯合懲戒。農牧執法部門對農膜回收情況進行全程監管,對未按規定回收非全生物降解廢舊農膜的,對其進行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地膜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處罰后沒有整改的地塊,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責任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局、農牧和科技局、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八)加強統計監測。建立農膜使用、回收統計調查測算機制。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農膜科學使用回收試點臺賬建設實施方案(修訂)》,建立村組、鄉鎮、縣級三級農膜統計調查與測算機制,逐級統計農膜使用、回收、利用、處置情況。嚴格按照《農田農膜殘留監測技術規范》,科學布設農膜殘留監測點位,開展農膜殘留監測工作。完善農膜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和處置臺賬。農膜生產者應當建立農用薄膜出廠銷售記錄制度;農膜銷售者應當建立銷售臺賬;村組、鄉鎮、縣逐級建立農膜使用、回收、處置臺賬和檔案。(責任部門:農牧和科技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統計局)
(九)加強宣傳培訓。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培訓方式,開展農膜科學使用、殘膜回收利用等專題宣傳培訓,大力宣傳《農用薄膜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農用薄膜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增強廣大農戶知法守法意識,全面提高其回收農膜的積極性、主動性,引導使用主體科學使用、回收、處置農膜。(責任部門:農牧和科技局、各蘇木鎮、農場公司、沙林中心)
(十)推動科技賦能。對于購置秸稈殘膜回收一體機的合作社,按照不超過購機價30%的比例進行補貼,進一步增加磴口縣殘膜回收機械數量;在農膜使用回收關鍵期,針對農膜使用回收處置開展技術指導,提升科技服務水平。(責任部門:農牧和科技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各蘇木鎮、農場公司、沙林中心、各相關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嚴格落實部門管理責任,將農膜污染治理工作列為重要議事日程,全力推動農膜生產、銷售、使用、回收、處置工作,成立由政府副縣長任組長,各蘇木鎮、農場公司主要領導、沙林中心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定期調度、會商制度,統籌、協調、推進問題整改工作。鄉鎮要壓實責任,加強調度與工作指導,并將殘膜回收工作納入鄉鎮實績考核范圍。
(二)落實補貼政策。一是實施地膜科學使用回收項目,及時組織驗收,足額發放補貼資金;二是通過整合地膜科學使用回收項目實施“積分超市”兌換工作;三是按照巴彥淖爾市農牧局《關于下達巴彥淖爾市農田殘膜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轉運、處置補貼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按照運距對殘膜、膜茬混合物轉運費進行補貼,及時申請市級及財政資金。(責任部門:農牧和科技局、財政局)
(三)加大監督考核驗收。將農膜污染治理工作納入鄉村振興工作年度實績績效考核。組織縣委、縣政府督查室、縣紀委、縣農牧和科技局等部門,定期開展落實推進情況督查檢查,對落實不力的鄉鎮進行通報。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好驗收工作。(牽頭部門:縣委、縣政府,配合部門:市場監管局、農牧和科技局、各蘇木鎮、農場公司、沙林中心)
附件1:磴口縣農膜污染治理工作協調機制
附件2:廢舊農膜回收工作績效考核表
主辦:磴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磴口縣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 蒙ICP備13001742號蒙公網安備 15082202000101號 Email:axxaty@163.com 網站標識碼:1508220008 聯系電話:0478-4262212 網站地圖 |
“微磴口”公眾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