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有關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上述合伙制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就其核算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