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保人有哪些權利?
答:參保人有如下權利:
1.參保人享有就醫、購藥的權利,并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2.有權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服務;
3.有權對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4.有陳述、申辯權,以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參保人的義務在日常生活中有哪些體現?
答:體現在以下方面:
1.參保人員可以將自己的醫保憑證借給親朋好友使用嗎?
答:不可以。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并主動出示接受查驗。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防止他人冒名使用。”
2.去醫院假裝看病開藥,用醫保報銷后把藥倒賣出去,這樣做可以嗎?
答:不可以。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參保人員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享受返還現金、使用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3.本人不便親自購藥時,其家人可以幫忙購藥嗎?
答:可以。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并主動出示接受查驗。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為購藥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4.拿醫療單據去辦理手工報銷時,私自改寫單據金額,這種做法會給自己帶來什么后果?
答:此行為是違法的。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一旦騙保,將面臨退回違法收入,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
磴口縣醫療保障部門對欺詐騙保、違規使用醫保基金的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請全縣參保人、社會各界共同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0478-4405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