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