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規范我縣地下水的利用和管理,促進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全面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結合全縣實際,制定了《磴口縣地下水保護和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打好黃河流域深度節水控水攻堅戰。磴口縣把水資源保護作為最大的剛性約束,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全面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堅決遏止亂采濫采地下水資源行為,切實規范磴口縣地下水的利用和管理,促進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和原則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地下水保護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原則:依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新時期治水思路,磴口縣地下水管理遵循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節約優先、全面保護、總量控制、采補平衡的原則。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38條,主要規定了以下方面的內容:
1、《辦法》所稱地下水資源,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的水體(含礦泉水、地熱水)。《辦法》適用于位于磴口縣轄區內所屬工業、農業、生活和其他行業取用地下水的管理。
2、《辦法》中縣政府將磴口縣地下水保護和管理納入縣直單位和蘇木鎮、農場公司年度工作實績考核。建立地下水保護和管理考核體系,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將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和節約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劃定地下水開發利用紅線。
3、《辦法》中磴口縣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實行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縣境內開發、利用水資源,按先地表、后地下的配水原則,推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限額配水、限額供電、超量加價的管理制度,采取計量監測、以水定電、以電控水的計量收費管理辦法。水利局根據批準的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按照水文地質單元劃定管理單元,確定各管理單元規劃水平年的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生態水位或者規劃水平年水位控制指標。
4、《辦法》中縣水利局負責地下水水量的統一調度,地下水使用量不超過磴口縣地下水資源三次評價中確定的可開采總量。建立縣、蘇木鎮及農場、取水戶三級用水總量控制體系。水利局按照地下水總量控制要求,統一下達本縣地下水用水指標計劃和辦理取用水審批手續。蘇木鎮、農場公司及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簽署意見確認的管理方式。取水單位取水指標以縣政府批準下達的年度計劃為準。水利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編制完成下年度用水計劃,報請縣政府批準后,于11月20日前將用水計劃逐級分解下達到蘇木鎮農場公司,蘇木鎮農場公司下達到用水戶,用水戶依據取水指標申請取用地下水。
5、《辦法》中除人畜飲水或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情況外,磴口縣下列區域禁止開采取用地下水:
(一)地下水水位下降嚴重地區(重點是烏蘭布和沙區局部地區);
(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地區;
(三)不符合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四)不符合限制開采區取用水規定;
(五)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和節水規定;
(六)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七)水資源緊缺或者生態脆弱地區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項目;
(八)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墾種植而取用地下水。
6、《辦法》規定嚴格控制新打機電井用于農業灌溉。農牧業灌溉取用地下水的,在黃灌區除設施農業外,其他行業原則上不予辦理取水許可證。井渠雙灌區,機電井只能用于應急,在有打井批復文件的基礎上由取用水戶依法提出領取取水許可證申請,縣水利局根據自治區水文總局第三次水資源評價,按每平方公里一眼機電井進行批復取水許可手續。用水戶嚴格按照取水許可證上批準的水量進行取水,如果取水量屢次超過批復水量,縣水利局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封井處理,并注銷其取水許可證。純井灌區在有打井批復文件的基礎上由嘎查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牧民合作組織申請,縣水利局根據自治區水文總局第三次水資源評價,按每平方公里一眼機電井進行批復取水許可手續。
7、《辦法》中下列區域應當劃為禁采區:
(一)已發生嚴重地質災害或者生態損害的區域;
(二)地下水超采區內通過公共供水管網覆蓋或者替代水源已經解決供水需求的區域;
(三)重大基礎設施保護區域、重要文物保護范圍、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劃為禁采區的區域。
縣政府對禁采區內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予以限期封閉或者停止使用。
下列區域應當劃為限采區:
(一)地下水開采量接近可開采量的區域;
(二)開采地下水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生態損害的區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劃為限采區的區域。
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為:
(一)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為。
8、《辦法》中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地下水保護和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作出如下處罰: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水利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的,縣水利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量達到規定規模未依法申請取水許可的,由縣水利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礦產資源開采需要疏干排水的企業未建設地下水水位自動監測設施或者未按照要求報送監測數據的,由縣水利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達到取水規模以上的單位和個人未安裝地下水取水在線計量設施的,由縣水利局責令限期安裝,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在線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縣水利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在禁采區取用地下水或者在限采區新增取用地下水的,由縣水利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9、《辦法》中下列用語含義是:
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設施,包括水井、集水池、滲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地下水超采區,是指地下水實際開采量超過可開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續下降、引發生態損害和地質災害的區域。
難以更新的地下水,是指與大氣降水和地表水體沒有密切水力聯系,無法補給或者補給非常緩慢的地下水。
四、解釋主體和有效期限
1、《辦法》由磴口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2、《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