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轉業志愿兵?
答: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關于兵役制問題的決定》(國發〔1978〕75號),明確規定我國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志愿兵退出現役后,由國家負責安置工作。志愿兵在部隊服役期間的待遇和退出現役后的安置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自此有了轉業志愿兵安排工作的政策。
2、什么是轉業士官?
答:1999年6月30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修訂發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明確規定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義務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稱士官,自此志愿兵統一改稱為士官。
1999年12月13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了《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國發〔1999〕27號)第四條規定,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轉業安置:服現役滿10年的;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二等、三等傷殘等級的;服現役未滿10年,因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符合退休條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轉業的。
3、志愿兵在部隊服役期間享受相關干部待遇,轉業到地方后可否延續享受這些待遇?
答:不能延續享受。《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志愿兵待遇的規定》(國發〔1978〕223號)中明確的“志愿兵的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優待和犧牲、病故后的撫恤,均按干部的有關待遇辦法執行”“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聽報告、看文件、發書刊等,可安排職干部待遇”等方面規定,僅限于服役期間,且是參照干部相關標準執行,并非身份等同。
干部和志愿兵在轉業政策上是不同的,軍官轉業到黨政機關或事業單位的,按照國家公務員或事業單位職員管理,轉業到企業的按照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管理,而志愿兵退役后享受與所在單位同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同等待遇。
因此,志愿兵轉業到地方后不能延續享受干部待遇,國家關于干部安置的政策也不適用于轉業志愿兵。
4、轉業志愿兵是否屬于帶編安置?
答:不屬于。國家從來沒有實行過帶編安置。
“退伍行政介紹信”、《退役士兵安置計劃指標卡片》和《勞動計劃指標結算單》等材料,是軍隊與地方、安置部門與接收用人單位之間的公文手續,不是編制指標,也不進個人檔案。但實際情況是有的材料進了個人檔案,這是由于基層人員工作不規范造成的。
5、當前,部分轉業志愿兵要求恢復全民所有制職工(固定工)身份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部分轉業志愿兵要求恢復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實為要求恢復固定工身份。固定工制度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實行的一種行政性的勞動用工制度,是指勞動者經國家計劃安排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工作。
隨著我國實行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不斷深化。1993年11月,中央下發《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若干決定》,確立了以市場為導向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確立了勞動合同制作為企業基本用工制度的法律地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均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固定工制度已不復存在。企業應當依法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安排在企業工作的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對于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企業應當依法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