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蘇木鎮,縣直有關部門,駐縣有關單位:
現將《磴口縣黃河內蒙古防凌應急分洪烏蘭布和分洪區安全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磴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19日
黃河內蒙古防凌應急分洪烏蘭布和分洪區
安全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黃河內蒙古防凌應急分洪烏蘭布和分洪區(簡稱分洪區)安全建設與運行管理,確保凌汛安全分洪,充分發揮其功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洪區安全建設與運行管理,立足于黃河凌汛期應急分洪,堅持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實行分洪時保安全、平時保生態的方針。
第三條 分洪區的分洪運行管理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第四條 分洪區的分洪運行管理,按照國家黃河水利委員會的統一調度指令,由自治區防汛指揮部、水利廳逐級下達到磴口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水利局。分洪運行管理命令下達后,由磴口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實行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分洪調度運行在嚴格執行分洪工程設計及運行管理指標的前提下,嚴格執行退水要求,加強蓄滯洪區水資源管理,兼顧生態治理所需。
第五條 分洪區及蓄滯洪區圍堤、橋涵水閘、引泄洪溝渠、轉移安置房、專用通信、監測預警設施、救生設備、防護林、分洪標志、安全欄桿及安全區圍堤、抽水機臺、臨時避洪預留地等,均屬分洪區的分洪保安設施。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分洪區所在地磴口縣人民政府和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巴彥淖爾市水利局負責指導分洪區安全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
第七條 磴口縣應急管理局(防汛辦)管理職責
(一)負責制定分洪區的防凌防汛調度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審查分洪區建設單位防洪預案,監督建設單位分洪區防洪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督促檢查分洪區防洪工程建設及分洪區防洪、搶險、救災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二)根據國家黃河水利委員會下達分洪調令,由縣防汛辦向烏蘭布和分洪區管理單位下達分洪指令。
第八條 磴口縣水利局管理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執行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賦予分洪區的各項任務。配合有關部門完成分洪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督促建設單位對分洪區水工建筑物的日常維護、保養、修復及堤壩水段工程的預防和搶修。積極爭取項目推進烏蘭布和分洪區建設,提升防洪保障能力。
(三)負責制定分洪區發展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監督實施。
(四)負責分洪區水行政執法,配合相關部門負責分洪區的規劃造林、環境污染、土地資源管理等工作。
(五)制定和執行分洪區調度運用方案,依法按章管理烏蘭布和分洪區,本著分洪區“分得進、蓄得住、保安全、不污染”的原則,確保烏蘭布和分洪區安全有效運行。
(六)負責分洪區退水首閘、擴容蓄滯洪區的管理和日常行政監督工作。
第九條 磴口縣防沙治沙局管理職責
負責奈倫湖烏蘭布和分洪區(奈倫湖濕地公園)國家濕地范圍內野生動植物及濕地資源監測與保護。
第十條 太陽生態科技(磴口縣)有限公司管理職責
(一)負責分洪區引水渠、分洪閘及庫區管理工作,負責分洪區范圍內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庫區水面和水工建筑物的安全巡查、防護工作,負責分洪區周邊環境衛生治理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管理協調等工作。
(二)負責分洪區的防洪責任制落實、應急預案修訂、搶險隊伍組織、物資的儲備和機械調運、分洪區水工程的巡堤查險和水情、汛情、險情等信息報送工作。
第十一條 烏蘭布和分中心管理職責
(一)負責分洪區分洪通道(生態補水通道)和退水尾閘(與沈烏干渠連接閘)的運行管理工作。
(二)負責分洪區出水通道的輸水、配水、斷面測流量水和生態補水計量匯總等工作,并負責出水通道工程的運行維修、養護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巴彥高勒鎮人民政府管理職責
負責配合各直管部門對烏蘭布和分洪區工程建設及運行過程中的社會矛盾協調處理工作,負責落實屬地安全管理責任、安全巡查責任和防凌防汛責任,負責落實鎮級河湖長制工作職責。
第三章 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十三條 分洪區安全設施建設,應貫徹統籌規劃、分期實施、按年安排、重點突出、因地制宜、平戰結合的原則。分洪區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安全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分凌分洪安全正常運用。
第十四條 在分洪區內新建、擴建、改建除防洪項目以外的項目及其他建筑物,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防洪標準及建筑設計標準,進行洪水影響評價分析。凡不符合標準的,不準新建、擴建、改建。對已建成而未達到標準的,應按標準改造或增建避洪設施。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分洪區行洪通道設障、設攔魚網等影響行洪的障礙物,本著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不聽勸阻、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分洪區運行管理的經費以磴口縣財政專項經費為主,上級水利、防汛抗旱部門安排項目資金補充為輔。
第十六條 運行管理經費主要用于:庫區各類水工建筑物的運行維養,運行管理費(含電費、管理人員工資、日常辦公、巡堤查險交通、環境治理和巡查看閘人員工資等費用)。分洪區安全建設與運行管理的各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分洪區工程應保證應急分凌分洪和向黃河退水的需要,應充分考慮分洪閘長期處于水下、冰下的特殊情況。為了保證分洪閘正常運行,應在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之間完成閘門檢修維養。如發生重大維修,預期不能在凌汛期前完成設施檢修維養,須提前一個月呈報縣防汛指揮部辦公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分洪方案或拒不執行防汛指揮部門的分洪命令的;
(二)阻礙執行防洪任務的;
(三)執行分洪命令不力或濫發命令、散布謠言造成人心恐慌及財產損失的;
(四)玩忽職守或在分洪緊要關頭互相推諉扯皮的;
(五)截留、挪用、擠占、貪污、盜竊分洪區安全建設、管理資金和分洪救災款物的;
(六)侵占、破壞、盜竊分洪區安全設施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