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加強項目資金管理,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做到專款專用,確保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條 服務環節:支持服務組織為從事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生產的農牧戶提供以生產托管為主的社會化服務,鼓勵發展多環節托管、關鍵環節托管和全程托管等模式。服務組織可根據自身能力,選擇開展全程托管服務或半托管服務,開展半托管服務的原則上享受項目補助的環節應在2個以上。
第三條 補助標準:項目區根據農業生產不同領域、不同環節、不同對象和市場發育成熟度,確定不同的財政補助標準,原則上財政補助占服務價格的比例不超過30%。在項目集中連片區域內給規模經營主體服務的面積進行補助,補助標準要低于對小農牧戶的標準,且補助資金不得超過項目總資金的40%。(同年享受過殘膜回收和深松深翻項目補貼的地塊不再享受農業社會化服務項目補貼。)
第四條 補助資金支出范圍:補助給服務組織的項目資金原則上用于社會化服務作業支出,購置農業作業機械、農機維修、機庫棚建設、農資、燃料、宣傳培訓、完善制度等支出。
第五條 服務組織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配備專(兼)職會計人員,獨立開設銀行賬戶,嚴格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民主理財。
第六條 補助資金申請撥付程序
項目資金補助采取先服務后補助的方式,即項目實施完畢并經審核驗收合格后,對項目實施區域內的服務組織按環節和實際作業量兌付補助資金。
第七條 建立督查制度。縣財政局會同縣農牧和科技局等相關部門定期不定期對服務工作的進展情況、群眾滿意度、服務收費、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項目服務區域所在地蘇木鎮、農場牽頭,充分發揮就近監督管理的優勢,組織蘇木鎮、農場財政、農經、農技、農機等相關機構參加,監督全程社會化服務任務完成情況,督促服務組織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核算和項目資金的使用監督。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套取、騙取補助資金,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除追回補助資金外,相關責任主體5年內不得申請和實施財政支農補助項目,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縣農牧和科技局負責解釋。
磴口縣農牧和科技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