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div>
二十三、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在就業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div>
《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中的“中小企業”均修改為“中小微企業”;“就業專項資金”均修改為“就業補助資金”;“小額擔保貸款”均修改為“創業擔保貸款”;“必須”均修改為“應當”。
本決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
?。?011年11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23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就業促進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牢牢把握黨中央對內蒙古的戰略定位,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把擴大就業放在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強化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區促進就業工作。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區的促進就業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就業政策的落實。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制定促進就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制度和就業失業登記制度。統計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教育、農牧、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組織共同做好城鄉人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狀況調查統計,并定期公布調查統計結果。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調查統計和登記所需要的情況。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就業政策宣傳、就業失業人員統計、農牧業富余勞動力轉移等與促進就業有關的基礎性工作。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業調控和失業預警機制,制定失業調控預案,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第七條 自治區制定、落實促進就業的產業、稅費、財政、金融等政策,統籌城鄉各類群體就業,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全方位擴大就業。
第八條 自治區加強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協調配合,積極創造新的就業崗位,穩定和擴大就業容量,緩解結構性就業矛盾。
自治區加快推動產業轉型升級,重點培育、建設吸納就業能力強的大型骨干企業和重點開發區、園區,鼓勵、引導服務業發展,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
自治區推進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與產業的深度融合,催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打造就業新的增長極。
第九條 自治區制定、落實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政策,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高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能力。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引進或者新建項目時,應當統籌考慮擴大就業,發揮投資和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創業服務體系,完善和落實創業扶持政策,優化創業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目標,加大資金投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應當足額安排就業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使用就業補助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就業補助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職業培訓補貼;
?。ǘ┞殬I技能鑒定補貼;
(三)社會保險補貼;
?。ㄋ模┕嫘詬徫谎a貼;
(五)一次性創業補貼;
?。┚蜆I見習補貼;
(七)求職創業補貼;
?。ò耍┚蜆I創業服務補助;
?。ň牛└呒寄苋瞬排囵B補助;
?。ㄊ┚蜆I創業以獎代補資金;
?。ㄊ唬┓栈鶎禹椖咳藛T相關經費;
?。ㄊ┙涀灾螀^人民政府批準,符合中央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確需新增的其他項目支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就同一項目重復享受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費優惠:
(一)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
(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微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按照規定給予稅費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第十四條 自治區鼓勵金融機構推進金融產品創新,改進服務,簡化貸款手續,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促進就業的項目,提供高效便捷的信貸服務。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就業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完善創業擔保貸款激勵和擔?;痫L險補償機制,為創業人員和小微企業提供創業擔保貸款擔保服務。
第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拓寬就業渠道,加強就業服務,鼓勵、引導其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
自治區鼓勵、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和中小微企業就業。中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符合規定的,在發展資金、貸款貼息、社保補貼等方面給予支持。提高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高校畢業生考試錄用公務員的比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對服務基層期滿的高校畢業生,給予適當照顧。
高等學校應當開展就業指導、創業教育和就業服務,建立和完善就業實習制度,組織學生參加實習,提高學生操作技能和實踐能力。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意愿并已進行失業登記的下列城鎮常住就業困難人員予以扶持和幫助:
(一)年滿四十周歲的女性或者年滿五十周歲的男性失業人員;
?。ǘ埣踩?;
?。ㄈ┝憔蜆I家庭成員;
(四)被依法征地后,女性年滿四十周歲或者男性年滿五十周歲完全失去土地的農牧民;
(五)連續失業登記一年以上,并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女性年滿三十五周歲或者男性年滿四十五周歲的失業人員;
?。┊厴I兩年以上從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
各級人民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安置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并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確保零就業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難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特別扶助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引導農牧業富余勞動力異地轉移就業、就近就地就業和返鄉創業,逐步完善進城就業農村牧區勞動者戶籍遷移、子女入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和社會保障等政策措施,推進跨區域勞務協作,鼓勵、引導欠發達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與發達地區開展勞務對接。
第十九條 自治區制定、落實鼓勵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優惠政策,強化就業指導,完善就業服務,優先推薦退役軍人就業,免費提供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引導和扶持退役軍人自主創業。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服務制度。各級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政策咨詢、社會保險、就業失業登記等就業服務。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以個人身份申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一條 平臺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鼓勵平臺企業為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等商業保險。
第二十二條 支持大型企業向中小微企業開放資源、場景、應用、需求,發揮大型企業帶動中小微企業創業方面的作用。
推動自治區科研平臺、科技報告、科研數據、科研儀器設施、高校實驗室等向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開放,創造更多創業機會。完善科研人員職務發明成果權益分享機制。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設立創業園區和創業孵化基地。城鄉勞動者在創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創業,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優化公平就業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幫助和引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樹立和宣傳自主創業的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用人單位有依法保障勞動者公平就業的義務,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相貌、身高、戶籍、婚姻狀況、傳染病原攜帶者等與勞動崗位無關的因素為由,對勞動者給予不平等待遇。
婦女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保障婦女在就業創業、職業發展、技能培訓、勞動報酬、職業健康與安全等方面的權益。
進城務工的農村牧區勞動者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不得設置歧視性就業限制。
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者檔案,提供安全生產保護、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等。
第二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服務場所,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和設備,保證所需經費。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以及相關設施,實現網絡和數據資源的集中和共享。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新增就業、失業、就業困難、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和創業擔保貸款人員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ㄒ唬┚蜆I政策法規咨詢;
?。ǘ┞殬I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ㄈ┞殬I指導和職業介紹;
?。ㄋ模蜆I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ㄎ澹┺k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渌簿蜆I服務。
第三十一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面向社會征集創業項目,組建創業項目資源庫。應當加強對創業者的指導,提供創業咨詢、創業培訓、項目開發、開業指導、跟蹤扶持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鼓勵和引導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培訓體系建設和對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實效性,提升職業培訓的服務質量和水平。根據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鼓勵、引導和支持各類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強化工匠精神和職業素質培育。
其他學?;蛘呓逃龣C構以及企業、社會組織可以根據辦學能力、社會需求,依法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三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等新生勞動力實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其職業技能。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針對城鄉創業者特點和創業不同階段的需求,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業培訓,鼓勵、支持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失業人員和農牧業富余勞動力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強化實際操作技能訓練,提高培訓后的就業率。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能力提升培訓,提高就業能力,促進其就業。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業教育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可以用于舉辦職業教育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招用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業一線職工職業教育的經費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比例。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向本企業職工公布并接受監督。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
政府補貼的職業技能培訓項目全部向具備資質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放,自治區相關部門應當合理確定培訓補貼方式和補貼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各級審計、財政部門對就業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顚S谩?/div>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在就業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安排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侵占職工教育經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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