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程序,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9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9]4號)的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范圍和認定標準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城鎮常住人員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并已進行失業登記的下列6類人員。
(一)大齡失業人員。指在常住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滿50周歲及以上失業人員。(二)殘疾人員。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三)零就業家庭成員。指同一家庭戶口內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員,并且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家庭成員均進行失業登記,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城鎮居民家庭人員。
(四)失地農牧民。指依法被旗縣級以上政府實施統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場,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滿50周歲及以上的農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補償月標準高于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人員不在此類人員范圍。
(五)長期失業人員。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連續失業登記1年以上女滿35周歲、男滿45周歲的失業人員。
(六)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指離校2年及以上從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主要指從全日制高等院校畢業的學生)。
二、認定程序
(一)自愿申請。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向常住地的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未設立社區的向蘇木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提交申請,填寫《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或《就業創業證》)(非本地戶籍人員需提供居住證明),同時,按照范圍和認定標準,不同類別人員還需分別提供以下要件:
1.殘疾人員提供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2.失地農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關證明材料;
3.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等證明材料;
4.長期失業人員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也可采取“勞動者書面承諾”+“部門信息核查”的方式受理。零就業家庭成員證明材料和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內部獲取。
(二)受理審核。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受理后,要對《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填寫內容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予以查驗,由專職人員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人員,在“自治區勞動就業核心業務子系統”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模塊中錄入相關情況,簽署意見加蓋印章,提出認定申請,上報蘇木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在《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請人。
(三)審核公示。蘇木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在轄區內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符合條件的簽署初步認定意見加蓋印章后匯總上報旗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在《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請人。
(四)審核確認。旗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材料審核認定,經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在“自治區勞動就業核心業務子系統”中“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審批”模塊中進行審核認定,在《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就業困難人員類型和批準時間。復審未通過的,在《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上注明原因,系統中退回,并由初審的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及時告知申請人。
(五)辦理時限。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應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蘇木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和旗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退出機制
建立就業困難人員退出機制,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對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并在“自治區勞動就業核心業務子系統”中記載相關情況,注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一)入學、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二)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三)本人申請退出援助或終止就業需求,或3次以上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五)享受就業援助政策期滿的;
(六)不應當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服務
(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采取必要方式對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的失業狀態進行核實。主要通過與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勞動用工備案等內部系統信息比對,與市場監督管理、民政、稅務、運管等部門共享方式核查。通過上述途徑無法核實的,可采取個人承諾和工作人員調查相結合的方式確定。
(二)已經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每年定期到申請認定的蘇木鄉鎮(街道)或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進行身份審驗。未按規定進行審驗的,視為自動退出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具體審驗時間由旗縣(市、區)就業服務機構自行確定。
(三)蘇木鄉鎮(街道)或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應加強線上信息比對、線下調查走訪,及時掌握就業困難人員變動情況,對不屬于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終止就業援助。旗縣(市、區)就業服務機構要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發現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退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終止就業援助。
(四)對已經退出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再次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應按規定重新進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五)對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或作出虛假承諾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同時納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用記錄,旗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撤銷認定,依法追繳其不應得的各項就業補助資金,并對失信行為上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進行失信程度認定,根據不同程度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懲戒。
五、監督管理
(一)旗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對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機制。對該辦法的執行情況及發現的問題,及時向上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社區、蘇木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應嚴格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認真做好就業困難人員的審核、認定工作,并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二)旗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標,建立和完善監督考核制度,確保就業援助工作措施落實到位。要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相關部門在認定就業困難人員的過程中違反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執行,原《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同時廢止。按原《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繼續享受到政策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