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15282301175318X2/2023-0032 | 主題分類 | 農業 林業 水利 |
| 發布機構 | 磴口縣人民政府 | 文 號 | 磴政辦字〔2023〕32號 |
| 成文日期 | 2023-09-22 | 公文時效 | 有效 |
磴口縣人民政府關于對全縣森林草原重點區域實施秋冬季防火戒嚴的通告
發布日期:2023年09月22日
信息來源:磴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編輯: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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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磴口縣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縣森林草原重點區域實施秋冬季防火戒嚴,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防火戒嚴時間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相關規定,磴口縣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自然氣候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決定從2023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對全縣森林草原重點區域實施秋冬季防火戒嚴。
二、磴口縣森林草原防火戒嚴管制區
全縣范圍內的林地、草原、林帶及林緣500米范圍內的區域,防沙林林業管護區、沙林中心管護區、磴口縣濕地公園服務中心管護區、哈騰套海國家自然保護區、重點生態工程建設區、G6、G7、國道110、省道315(沿黃公路)、穿沙公路兩側林帶、鐵路沿線兩側200米范圍內、城郊綠化區、旅游風景區、全縣范圍內變電站、輸變電線路走廊及周邊所屬電力設施保護、管制區域。
三、防火戒嚴要求
(一)在防火戒嚴期間,防火戒嚴管制區內及邊緣500米內,嚴禁野外吸煙、燒荒、野炊、焚燒秸稈、焚燒垃圾、燒田埂、上墳燒紙、燃放煙花爆竹和放孔明燈以及在森林草原旅游景區舉辦篝火晚會、燒烤等一切野外用火活動;嚴禁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進入林區,嚴禁無防火措施和未配置防火器材的車輛進入戒嚴區,嚴禁司乘人員隨意丟棄煙頭、火種等易燃物;大力倡導文明祭祀,全力消除一切火災隱患。
(二)在防火戒嚴區域內必須從事生產、生活用火的單位和個人,需經縣級林草部門批準,嚴格落實防火責任,提前準備好撲滅火器具,落實好撲滅火防范措施;嚴禁在四級以上風力的天氣、距林緣500米范圍內進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須開設防火隔離帶、倒灰坑等,嚴禁將帶火星的剩余燃燒物傾倒在防火隔離區域外。
(三)加強對兒童和放牧人員的教育,加大對癡、呆、傻等特殊人群的監管力度,嚴防因玩火、失火引發森林草原火災。
(四)各蘇木鎮、農場公司、沙林中心、林業管護中心及森林草原防滅火相關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切實加大防火知識宣傳教育和火情監測巡查力度,嚴格落實各項森林草原防滅火責任制度,實行森林草原防滅火24小時領導帶班值班值守制度,主要領導要親自安排部署和檢查落實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隨時掌握防滅火動態,及時解決防滅火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如遇重大火情要親臨現場組織指揮撲救,確保磴口縣生態文明建設安全。
(五)各重點成員單位要認真貫徹“以人為本、科學防火”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消滅、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撲火骨干力量部署到防火第一線,時刻保持臨戰狀態,切實做好撲救火災各項準備工作。
(六)在防火戒嚴期間,對違反規定擅自進入防火戒嚴管制區用火、過失引發火災、故意縱火、不服從防滅火指揮、影響撲救火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單位或個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所有單位和個人要自覺遵守安全用火規定,一旦發現森林草原火災,應立即撥打森林草原火情報警電話(12119),并報告屬地蘇木鎮人民政府、農場公司,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時向縣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森林草原防火報警電話:0478-4269096),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無條件為報警提供便利,禁止謊報、亂報森林草原火情。第一時間趕赴火場進行科學撲救。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磴口縣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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