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2823MB0X71802L/2023-0041 |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發布機構 | 磴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磴政辦發〔2023〕41號 |
成文日期 | 2023-10-10 | 公文時效 | 有效 |
磴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建立完善生態環境領域執法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磴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10日
建立完善生態環境領域執法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的實施方案
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和全方位建設模范自治區,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農牧和科技、防沙治沙、自然資源、水利、公安等執法協調配合工作機制。按照磴口縣《關于自治區第十巡視組反饋意見整改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按照環境保護“行業監管與綜合監管相結合”原則,夯實生態環境主體責任,整合執法資源,切實加強生態環境聯合執法,創新執法方式,加大執法力度,增強環境執法合力,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時有效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確保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二、工作重點
(一)重點排查整治自然保護區和飲用水源地、破壞林草地、耕地等方面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和環境問題,嚴格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嚴禁在生態紅線內濫采亂挖、新上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嚴格管控自然保護地內非生態活動;中央、自治區環保督察反饋問題。以中央、自治區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整改為重點,舉一反三,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行為,推動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實現經濟建設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二)以保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生態環境、確保飲用水水質為目標,以排查影響水源地水質安全的排污企業為重點,緊盯水源地保護區違法建設項目、排污口和農業及生活面源污染等環境問題,強化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及管理防控措施,不斷提高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保障水平。對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及保護區劃定,邊界標識設立,違法排污、農業面源污染等環境問題開展排查整治;嚴格落實河湖長制,開展河湖管護“清四亂”專項行動,強化河湖管護與執法監督。
(三)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著力優化市民生活環境,嚴格施工及道路揚塵監管,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進一步改善區域空氣質量。聯合檢查全縣施工工地揚塵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確保施工工地周邊100%圍擋,出入車輛100%沖洗,拆遷工地100%濕法作業,渣土車輛100%密閉運輸,施工現場地面100%硬化,物料堆放100%覆蓋。加大“散亂污”企業治理力度,開展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協同治理,加強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和春秋季秸稈禁燒,推動區域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三、聯合執法協調配合機制
(一)建立完善聯席會議制度
各部門均可發起召開聯席會議,及時溝通工作情況,總結經驗做法,商討健全生態環境、農牧、防沙治沙、水利、公安等執法協調配合的總體形勢、規律特點和發展趨勢,研究解決協作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部門需明確負責聯合執法工作的內設機構及聯絡員,開展經常性的信息互通、工作協調。各聯合執法部門在履行本部門職能時發現應由其他部門負責的相關行為時,及時轉達,提高工作效率。
(二)建立完善疑難復雜問題會商機制
各聯合執法部門可對疑難復雜存在的問題進行會商,統一商定規則、認定標準和法律適用、規范程序,保障依法執行,確保百密無一疏。各聯合執法部門可對不同單位的專業性問題相互咨詢和交流,共同研究解決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三)建立完善生態環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
各聯合執法單位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完善調解對接工作制度,對適宜調解的生態環境資源矛盾糾紛盡可能開展調解、和解和協調工作,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四)建立完善生態修復工作機制
緊扣生態恢復理念,綜合運用“補植復綠”“增殖放流”“勞務代償”等方式,推進生態環境修復和補償機制深入落實。各聯合執法部門配合與協作,在聯合執法中積極開展生態修復工作,將生態修復情況與認罰從寬制度相結合,強化生態修復執行監督,確保修復措施落實到位,促進實現法律效果與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
(五)建立完善聯合宣傳發布機制
不斷豐富宣傳載體和表現形式,利用電視、報紙以及新媒體等多種形式,及時向社會通報聯合執法部門的工作進展和成效。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和企業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營造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良好氛圍。
(六)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司法聯動專業化建設
適時開展聯合培訓,針對法律法規適用、認定標準等執法難點重點問題進行學習研討,統一執法尺度和法律適用,不斷提高執法質量。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專家庫建設,邀請聯動單位專家擔任顧問,為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提供專業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縣生態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是推動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各鎮、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把這次專項執法整治活動作為解決轄區環境突出問題重要舉措,認真組織,確保實效,不走過場,全面覆蓋。
(二)嚴格執法辦案。各部門要結合法律規定和證據情況,對檢查發現的環境問題及時匯總報送生態環境分局。對環保督察交辦的問題,各部門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嚴肅查處,堅決杜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問題。對工作不力,執法不嚴,有案不辦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肅問責。
(三)強化工作調度。生態環境領域聯合執法工作常態化開展,各單位要確定聯絡人員,每月22日前向生態環境分局報送工作開展情況,重大情況、重要信息隨時報送。生態環境分局每月25日前向政府上報匯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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