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2823MB0X71802L/2023-0063 | 主題分類 | 農牧業、林業、水利 |
發布機構 | 磴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磴政辦字〔2023〕63號 |
成文日期 | 2023-11-06 | 公文時效 | 有效 |
磴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管理違規放牧、超載放牧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年11月06日
信息來源:磴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編輯: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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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蘇木鎮、農場公司:
草原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在部分蘇木鎮、農場公司境內的草原上,有違規放牧、超載放牧的現象。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內蒙古時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講話精神,有效解決草原違規放牧、超載放牧等問題,促進草原休養生息和畜牧業轉型升級,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草畜平衡和禁牧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經營者是保護草原的主體,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護義務。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自治區建立落實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監管責任機制。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全區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旗縣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超過核定適宜載畜量放牧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每個超載羊單位100元的罰款。在禁牧區域或者休牧期間放牧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處每個違法放牧羊單位120元的罰款。請嚴格按照條例執行,加強管理違規放牧、超載放牧行為。
特此通知
磴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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