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2823MB0X71802L/2024-0046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發布機構 | 磴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磴政辦發〔2024〕46號 |
成文日期 | 2024-11-20 | 公文時效 | 有效 |
磴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磴口縣民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年11月20日
信息來源:磴口縣公安局
編輯:楊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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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農場公司,縣直各部門,駐縣各單位,各直屬企事業單位:
《磴口縣民宿管理辦法(試行)》(討論稿)經磴口縣人民政府2024年第十二次常務會議研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磴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磴口縣民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宿經營管理,提升民宿服務質 量,保障旅游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民宿業持續健康發展,盤活城鄉閑置資源,推動鄉村振興,根據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等十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鄉村民宿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文旅市場發〔2022〕77號)《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結合磴口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是指利用當地民居、公寓等相關資源,為旅客提供住宿設施、設備、服務和體驗當地自然、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包括但不限于日租房(短租房)、網約房、客棧、莊園、宅院、驛站、山莊、農莊、農家樂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采耳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 民宿辦理的程序步驟:新建民宿需到自然資源、住建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向衛生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提供餐飲服務的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向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根據規模和建筑情況需向消防部門或轄區派出所申請消防檢查,取得消防許可證,最后向文旅部門備案登記民宿的基本信息。
第四條 民宿辦理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可自行選擇告知承諾或一般審批程序,具體流程按照公安部關于特種行業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辦理。
第五條 民宿變更基本信息的,應當自市場監管部門變更登記手續完成之日起3日內,向發證公安機關同步提供變更信息。民宿經營狀態發生變化應當在3日內告知發證公安機關。
第六條 民宿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責任:(一)在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向公安機關申請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二)有合法經營場所;(三)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四)具備必要的防火防盜(“人防、物防、技防”符合國家規定)等安全設施安裝入住旅客實名制登記上傳系統和視頻監控設備;(五)民宿聘用的外籍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七條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導、便利準入、加強監管、行業自律的原則,實現民宿發展的品牌化、特色化、標準化和規范化。文化旅游部門負責民宿發展的統籌協調工作,推廣民宿品牌形象,宣傳民宿服務質量標準,指導開展民宿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培訓,維護旅游民宿管理系統運行。公安部門指導民宿經營者安裝、維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配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負責民宿日常治安管理。指導民宿安裝住宿信息采集系統,并實時實名登記上傳信息,指導民宿安裝符合標準的視頻監控設備并覆蓋出入口、通道和公共區域。消防部門、轄區派出所負責依法對民宿經營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指導開展民宿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宣傳、培訓、疏散演練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負責民宿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監督、指導民宿經營者按照相關消防技術規范標準要求設置消防設施、配備消防設備及器材;對民宿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民宿經營者的食品、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未取得營業執照而開展民宿經營或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而開展食品經營的行為,引導民宿經營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打擊虛假宣傳,哄抬物價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查民宿的選址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要求,確保民宿建設不違反相關規定。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民宿的污水排放、垃圾處理等是否符合環保要求,防止民宿經營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衛生健康部門檢查民宿的環境衛生狀況,要求公共衛生用品一客一宿一消毒。為民宿經營者和服務人員辦理健康證明。
第八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生產安全、消防安全、房屋質量安全和食品質量安全等的主體責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對可能危及住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情形,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說明或警示。
第九條 民宿要建立、完善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危險物質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有關部門到民宿執行公務時,民宿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十一條 民宿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二條 旅客辦理住宿登記時應主動出示合法有效證件,配合民宿落實住宿登記制度,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民宿,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民宿要嚴格落實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要求,切實做好對未成年旅客查驗登記、入住詢問、可疑報告等規定。(一)必須查驗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實登記報送相關信息;(二)必須詢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并記錄備查;(三)必須詢問同住人員身份關系等情況,并記錄備查;(四)必須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五)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可疑情況,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同時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民宿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對住宿人員身份、圖像、視頻等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未經公安機關等有權機關許可不得翻拍、截圖、轉發、泄露、出售、刪改。
第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住宿人違反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實施期間,國家、自治區和市出臺政策規定的,按新的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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