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市縣鄉三級全覆蓋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屬于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是本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
市、旗縣區受行政執法部門委托執法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相應行政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應當接受旗縣區人民政府相應行政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并管理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信息系統即“法治巴彥淖爾智能化一體平臺”。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接應用,推進執法公開和執法信息共享,完善網上辦案和網上監督。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應用全市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信息系統,對行政執法監督事項實施動態監管。
第二章 行政執法協調
第四條 行政執法協調事項主要包括:
?。ㄒ唬﹨f調行政執法中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
?。ǘ┙∪晟菩姓谭▍f調銜接機制,推進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
?。ㄈ﹨f調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產生的爭議;
?。ㄋ模┐龠M行政執法工作與立法、刑事司法、普法等工作的銜接配合;
?。ㄎ澹┢渌婪ㄐ枰獏f調的事項。
第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行政執法協調協作機制,加強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定期通報行政執法協調工作中的有關情況,及時組織研究和協調處理行政執法中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
第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發生爭議的,應當依法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協調;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負責協調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無權決定的,報請有決定權的機關處理。
第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與立法、監察、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銜接,建立健全問題反映、案件移送、信息交流等工作機制,強化行政執法與相關工作的協作配合。
第三章 行政執法監督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行政執法部門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
(二)監督行政執法部門執行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情況;
(三)檢查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包括行政執法職權事項(權責清單)編制調整公開、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行政執法相關制度制定及落實等情況;
?。ㄋ模彶樾姓谭ㄖ黧w的合法性,定期開展行政執法主體清理和確認工作;
?。ㄎ澹┍O督管理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
?。彶橐幏缎晕募暮戏ㄐ院瓦m當性;
?。ㄆ撸┙M織、指導、參與行政執法檢查,監督檢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制止和糾正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
?。ò耍┍O督行政執法部門執行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調整公布和執行情況;
?。ň牛z查行政執法部門推行包容審慎柔性執法工作情況,包括“四張清單”即不予處罰事項、從輕處罰事項、減輕處罰事項和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的編制及公布實施情況;行政執法部門“四張清單”錄入“法治巴彥淖爾智能化一體平臺”情況;
?。ㄊz查行政執法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跨部門聯合執法、針對重點行業和新興領域制定重點監管事項清單等情況;行政執法部門制定的抽查事項清單錄入“法治巴彥淖爾智能化一體平臺”情況;
?。ㄊ唬z查行政執法委托情況,包括委托行政機關、受委托組織簽定委托書及委托書向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情況,委托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編制及公布情況,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的監督與指導、違反規定超越權限實施委托執法等情況;
?。ㄊz查推進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及應用情況,包括對“法治巴彥淖爾智能化一體平臺”的應用、依法應當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行政處罰案件錄入平臺歸集公示、移動執法終端應用等情況;
?。ㄊz查已賦權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執行情況,包括旗縣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與監督、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公布及實施情況;
(十四)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舉報、投訴;
?。ㄊ澹┮婪☉斵k理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事項。
第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行政執法情況日常監督檢查;
?。ǘ┬姓谭ò妇碓u查;
?。ㄈ┬姓谭ㄔu議;
?。ㄋ模┬姓谭▽m棻O督;
(五)行政執法個案監督;
?。┓伞⒎ㄒ?、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調查取證:
?。ㄒ唬┮蟊槐O督單位報告有關執法情況;
?。ǘ┰儐栃姓谭ㄈ藛T、行政管理相對人和其他相關人員;
?。ㄈ┱{閱行政執法案卷、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ㄋ模┎捎帽匾匿浺?、錄像等方式收集、保全證據;
?。ㄎ澹┪蟹戏ǘl件的社會組織進行鑒定、評估、檢測、勘驗;
?。┙M織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
?。ㄆ撸┮婪梢圆扇〉钠渌O督措施。
被監督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調查,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礙。
第十一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報告。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對本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
委托執法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對被委托執法機構行政執法情況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被委托執法機構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二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落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建立健全上級對下級行政執法案卷一年一評查、行政執法部門定期開展自查的常態化機制,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評議考核范圍。
應當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被糾錯的行政執法案卷納入評查范圍,加大對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的糾錯力度。
重點加強涉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三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的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并應當聽取公眾意見。評議考核應當納入同級政府考核指標體系。評議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圍繞食品藥品、公共衛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城市管理、交通運輸、金融服務、教育培訓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專項監督。
第十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暢通群眾參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途徑和渠道,健全完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
全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在各地政府網站或本部門官網上公開行政執法投訴電話、電子郵箱,及時處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實施現場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時,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有效執法監督證件。
第十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聘請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持司法行政部門核發的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證件,在其所聘任的行政區域內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第十八條 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的指導與監督,推動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嚴格落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通過“法治巴彥淖爾智能化一體平臺”進行備案。
第十九條 推行包容審慎柔性執法工作,嚴格落實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
市本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包容審慎柔性執法有關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前提下,針對實施行政處罰制定“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和“減輕處罰事項清單”;針對行政強制制定“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對依法應當由有關機關處理的事項,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有關機關處理后,應當將處理情況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行政執法監督機構。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的有關情況予以通報,發現行政執法問題突出、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約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發出行政執法監督文書,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接到行政執法監督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司法行政部門。
行政執法部門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處理的,由作出行政執法監督文書的監督機構,根據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程度等情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監督力量,對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以及旗縣區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對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是否履行業務指導和監督職責,依法進行監督。
司法所應當對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行政執法部門派駐在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行政執法隊伍,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司法所發現有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需要出具行政執法監督文書的,應當提請旗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動行政執法監督與本級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紀委監委執紀執法監督、人大法律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政府督查監督、檢察法律監督、審計監督以及社會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構建法治大監督工作格局。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本部門本系統內部監督機制,明確內部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落實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十六條 依法實施委托執法的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應當由相應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執法活動中發現依法應當由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
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案件移送和查處過程中的銜接配合情況加強協調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違反《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行為的,按照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